2月25日,本报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 “要严惩地沟油犯罪” 通知进行了报道,并针对通知内容发表了观点——《死刑震慑能否终结地沟油?》。文章见报后,引发了读者的关注,他们纷纷就此发表看法。其中,来自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的陈默也在信中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说——
当社会各界尚在争论“地沟油”的有效检测方法、质疑谁能免于“地沟油”危险的问题上忧心忡忡之时,三部门要求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是对打击“地沟油”犯罪战役吹响的“集结号”, 是法治贴近民生、法治回应百姓关切的民心之举。
《通知》突出保障民生的宗旨。“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进行明确,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宗旨表明,已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地沟油”犯罪活动,正式进入了我国《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依法严惩”!
《通知》首次对“地沟油”犯罪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即“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这一概念的界定,丰富了依法惩治该类违法犯罪的《刑法》理论依据。《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通知》指出,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七种“地沟油”犯罪界限……
可以说,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是民心所向,民心所需、民心所盼!因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通知》的发布施行,彰显了司法回应社会关切的进步,也为广大民众吃上“放心油”提供了一个坚强的保障!(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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