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4
死缓减刑
故意杀人判死缓或将被限制减刑
【修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同时提高了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原规定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这样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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