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购买到的问题牛奶。(图片来源:南宁日报)
近日,市民杨女士在超市给小孩购买了一箱牛奶,结果发现有质量问题,与超市交涉被告知“问题食品”只能一赔一,杨女士则认为应按“假一罚十”来赔偿,最终她获得了4倍的赔偿。虽然此事已了结,但也让人产生疑问,遭遇“问题食品”,是否真能按“假一赔十”来索赔。
近日因家庭聚会,杨女士的妹妹从北湖路来到良庆区大沙田金象三区杨女士家看望父亲,她在金象三区路口的某超市购买了2箱牛奶,一箱是送给年迈的父亲,还有一箱则送给姐姐的小孩。
吃完晚饭,杨女士送走妹妹,孩子喝完一盒蒙牛未来之星牛奶后上床睡觉。杨女士把剩余的牛奶放进冰箱里冷藏,当她拿出箱底最后一排牛奶时却发现,整排牛奶已有异味并变质生出霉点。牛奶出现质量问题,杨女士从妹妹处拿回购物小票,找超市讨一个说法。
可是,超市店长却告诉杨女士,按超市规定只能重新给杨女士赔一箱牛奶。杨女士认为,该赔偿有失公平。因为超市张贴有告示,如果偷拿商品,则按“偷一罚十”处罚。所以,杨女士认为,超市出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也应该按照“假一赔十”来赔偿自己。
首次交涉,双方不欢而散。杨女士保存好问题牛奶,致电本报向记者反映,第二日记者赶到杨女士的家见到了这箱牛奶。牛奶外包装上印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10月4日,牛奶保质期通常为6个月,该箱牛奶并未过期,是因为牛奶在搬运过程中挤压,导致一盒牛奶破损污染其他牛奶所致。
杨女士认为,既然牛奶已破损,那么超市在摆货上架时,货检人员应当仔细查看,不应把有质量问题的牛奶摆上货架出售,这是超市把关不严。庆幸的是,当晚杨女士的小孩喝下肚的牛奶并无质量问题。
随后,记者与杨女士拿着问题牛奶再次来到超市,看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这一次,超市店长答应给予3倍赔偿,可是杨女士仍坚持要10倍赔偿。记者从中调解,最后超市给予杨女士4倍赔偿,杨女士也愉快地接受并谅解超市的疏忽。
那么,购买到问题食品,坚持索要10倍赔偿是否有依据?记者咨询了南宁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被告之,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不过,工商人员也解释,食品法10倍赔偿标准也不能乱用,并不是只要是碰到了食品问题都可以得到10倍赔偿。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要求10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而商家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出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
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是消费者发现商家有以上行为,在有购买行为之后,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都能要求商家履行“10倍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商家是“明知”故犯,那么只能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条款进行维权。(记者朱新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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