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有网友爆料,称日本知名餐饮企业-吉野家公然销售过期食品,家住深圳一位网友遭遇此事:爆料称:5月2日晚,我和先生带着孩子和她的同学去深圳山姆边上的嘉信茂广场的吉野家用餐,孩子点了一个新品的“蓝莓者哩”,我们每人尝了一口,孩子突然发现标签上赫然写着“生产日2010.4.25,保质期2010.4.29”的字样,已经赫然过期三天!!!先生就拿着去与店员交涉,不一会回来说是标签帖错了,保质期是一年的,可以放心食用。孩子就吃起来,我觉得不放心,又拿过来看了一下,上面印的品名就是“蓝莓者哩”,怎么会是帖错了呢?
我又去找店员,她们一直坚称是帖错了,这个东西的保质期就是一年的,其中一个店员甚至说他们自己都吃的,没有问题的。我不相信,又让他们将库存的蓝莓者哩拿来,还是同一批货,说现在库存的全是同一批货。
我坚持这是过期产品,店员说要不然可以退钱,我觉得这件事情不能只是简单的退钱了事。在我的坚持下,店员给了我一个段姓经理的电话,她接了电话后不久就过来与我交涉。在短短的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所谓的“者哩”已经化成了水。
段经理来了以后仍然还是坚持这个东西的保质期是一年,说标签是帖给内部员工看的,以保证先进先出。在我表示如果这个东西的保质期可以长达一年,我更要怀疑这里面的成分了,是什么样的添加剂可以让一个冷藏食品保质期达到一年的情况下,段经理不再坚持说保质期一年的事,但也没有明确承认是过期产品,说可以给我一些用餐券作为补偿。
我没有接受,我觉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我告诉她,因为喜欢吉野家的食品,所以愿意给吉野家一个机会,暂时不会广而告之,请她回去请示上级领导给我一个答复。
到家后不久,一位自称是区域负责的贾先生来电话,首次承认是过期产品,说是一线的员工不了解情况,不按流程办事,事后还不负责任地随意解释,造成事态扩大,说愿意赔偿500元。
事已至此,我觉得问题已经是比较严重了,第一,作为一个国际知名餐饮企业,应该是在某项不为人知的内部规定下公然销售过期产品。第二,如果确实如店员众口一词的所谓的一年保质期,那么添加物又是什么?第三,出现这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事故,完全应该是经营者的问题,怎么能把责任全部推给普通的一线中国员工呢?据我所知,深圳吉野家是日本独资企业,日方的老板不能只负责赚钱,有责任的时候就让一线的中国员工当替罪羊。
所以,我坚持不能用这么低的违法成本了结此事,最起码应该给到吉野家最上层足够的教训,不是在日本本土不敢为的事在中国就可以肆意妄为!而且可以这样轻易解决!!我坚持说需要一万元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我可以捐给玉树灾区,但是吉野家必须出。另外,希望看到吉野家内部整改,不希望再发生同样欺骗中国消费者的事情。
但是,过了四天,吉野家都没有明确答复,只是敷衍拖沓,我给出了昨天的最后期限,我会将事件过程公布于众。贾先生来电话说,可以寻求第三方解决,可以到消协。
现在我将这件事的始末公布于网上,请广大网友指点一下,对于这样一个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日本企业,仅仅是消协的介入能让他们感到痛并痛改前非吗?请广大网友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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