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由于服用了从赵先生处购买的假冒蜂胶胶囊,眼睛产生不适。郭女士和一块服用过假胶囊的丈夫吴先生将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郭女士和吴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判处商家十倍赔偿的首案。
据介绍,由于郭女士两侧扁桃体切除需要补充营养,一直服用天宝康蜂胶胶囊5年。但是2009年,赵先生卖给她15盒胶囊,并收取了货款1100元。郭女士服用后眼睛出现黑斑,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仍继续服用,导致黑斑仍不断扩大。直到去另外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提示是否经常服用药物或食品后,才怀疑是受蜂胶胶囊的影响,停止服用假胶囊后黑斑不再扩大。经确认,赵先生出售给二人的胶囊是假冒产品。
郭女士和吴先生认为,赵先生出售的胶囊是假冒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赵先生在退还货款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赵先生承认假胶囊是自己出售给郭女士和吴先生的,以前自己是从厂家进货,2009年6月后天宝康公司不再供货,自己就自行从网上订货,结果进到了假货。赵先生同意退还货款,但他认为蜂胶胶囊不是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假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胶胶囊符合法律对于食品的定义,赵先生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所售产品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视为支付违约金的承诺。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返还郭女士和吴先生购买蜂胶胶囊的货款11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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