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庚惠说,谈判中郭利提出,公司给了他40万元后,怀有身孕的妻子高红认为数额太少,“很生气”,并因为“生气”导致流产,所以追加索要300万元的赔偿。“郭利威胁说如果公司不接受他的要求,他将无法控制局面”。
同时在场的雅士利集团公司外事总监陈敏辉说,郭利说如果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他将找外国媒体,还想找美国大使馆反映其公司的情况。
段庚惠强调,在之后的多次联系中,郭利均以通过媒体报道、让外国机构介入调查等方式造成雅士利公司和施恩公司破产相威胁,提出索要上述款项。
郭利的代理律师张燕生则表示:“他们骗郭利说‘你再有什么想法,也可以照实说,再跟段总去接触,可以继续再沟通,也都没有问题’,‘你们提出的想法,我们要向老板汇报,尽快解决就完了’。郭利对此信以为真。”正是在施恩公司“想听”郭利说的情况下,郭利才又提出300万元索赔款的要求,段庚惠随即要求郭利将300万元索赔要求写成书面的申请书。
当晚,施恩公司和雅士利集团公司认为他们拿到了郭利“敲诈勒索”300万元的罪证。第二天,他们就到潮安县公安局报案称:“郭利拿到40万元后,尝到了甜头,变本加厉,竟然于2009年6月29日,再次向我集团公司索要300万元的无理、违法要求。”
奶粉商被指“钓鱼式”谈判
张燕生指出,施恩公司的注册地点在广州,施恩公司没有在广州或北京“报案”,而是由雅士利集团公司出面在潮安县“报案”,而事实上本案与雅士利集团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联,这其中的问题令人玩味。
张燕生告诉记者,此后,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22日郭利被抓为止,施恩、雅士利公司与郭利的电话和面谈多达19次,其中面谈就有4次。施恩、雅士利花费了如此之多的精力,并不是为了给郭利“赔偿”,而是用“谈判”的形式勾引郭利与施恩公司“对话”,然后处心积虑地将“郭利敲诈勒索案”加工完善到符合犯罪的要求。
郭利的母亲辛宏说:“从厂家嘴里说的意思是,我们董事长对你们小孩的健康非常关心,到现在这一步我们要负责,说你可以接着谈。厂家老给他打电话,他不明就里啊,还觉得这个厂家挺负责的,这么认真谈。每次其实对方都带录音机了,一直这么‘钓鱼’、诱导他。”
郭建廷说,郭利对于媒体曝光问题的态度始终是非常明确的,他针对段庚惠提起的不要进行媒体曝光的话题说:“我左右不了媒体,媒体这边……我们就给他们一个正面的回应就完了,我也不用躲。”
2009年7月21日,段庚惠以继续与郭利商谈“索赔”问题为由,与郭利约定在杭州见面。第二天,段庚惠带领潮安县公安局警察到场将郭利抓获。
对于施恩“钓鱼”引诱郭利的说法,一审法院认为,从郭利处提取的其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购进“施恩”牌婴幼儿奶粉的购物小票以及2009年6月25日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内容分析,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在与段庚惠再次联系之前,主观上已有向施恩公司索取300万元的意图。“钓鱼”说法不成立。
2010年1月12日,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郭利不服提出上诉。2月4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谈起此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觉得“荒唐”。他告诉记者,郭利的维权行为不排除有瑕疵,“利用别人的短处提出无理要求”,但作为受害方的郭利是有权利提出要求的。至于其要求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属于民事法律调节的范围。
田文昌说,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法律完全允许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进行协商谈判。在谈判中,不管提出索赔的金额有多少,提起的次数有多少,只要提出的事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都是不违反法律的。特别是通过谈判与商家自愿达成一致,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一个数额,这个数额无论多少,只要是双方出于自愿且不被法律禁止都是合法的。因此,即使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赔300万元用于购买孩子终身保险并用于弥补自己因此耽误的误工损失等,都是合法的。
请求权是受害的消费者的权利,田文昌认为,“即使3000万元也无不可,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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