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3:究竟怎么过检验关
谢维铣还交代,在未添加“柠檬黄”时,生产玉米馒头的原料配比是100斤面粉搭配3斤玉米粉(一开始说是10斤面粉),添加之后则是100斤面粉搭配2斤玉米粉。对于公诉方在生产问题馒头期间如何应付质监方的检查时,谢维铣称质监部门有过抽检,但是老板叶维禄会交代他们不要将玉米馒头送检,而是取而代之以合格的高庄馒头(公司另一馒头品种)。
除了以合格品代替问题产品送检,3名被告人都承认将送货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人为向后延长一天的销售时间。同时,被告人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供述,问题馒头的保质期在8天左右,有时馒头上架6天后未售出公司就向超市方收回,同时收回的也有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据被告人交代,回收的馒头是用“肉眼”辨别是否过期以及能否食用,“表面光滑没有开裂,没发霉,就回收跟新的原料混在一起加工生产”。叶维禄称,每天回收的问题玉米馒头有200袋左右,但未指出多少袋过期。
矛盾4:到底哪年开始添加
在庭审中,叶维禄和徐剑明均称不知道生产销售添加有“柠檬黄”的玉米馒头违法。“要知道(违法)肯定不销售了,会劝老板不要做。”徐剑明还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称添加“柠檬黄”是行业的普遍行为,他个人知道有好几家公司都这么做。而叶维禄则称,以前在外地打工时见到有人在蛋糕中添加“柠檬黄”,所以一直默认该行为。
叶维禄供述,自己是2010年9月开始添加“柠檬黄”,此说法与徐剑明交代的“2008年开始添加”有出入。不过叶维禄承认,购买以及组织生产使用“柠檬黄”都是他主导,材料交给他人添加。他又称,在生产期间其有急事回过老家3次,其间没有使用“柠檬黄”生产玉米馒头,此辩述遭到公诉方的强烈质疑,称该行为不符合叶维禄追求利润的逻辑动机。
具体犯罪数额的认定是该案量刑的关键。对于公诉方提出的玉米馒头销售数量27330包、销售额62万余元的指控,叶维禄认为只有40万元左右。
庭审中,被告人多处供述与原先的口供矛盾,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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