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
◇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
三罪行
◇被公诉方指控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
◇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
◇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
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2011年9月15日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开庭审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被公诉方指控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包括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一种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以及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其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自称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规则。
矛盾1:出厂价到底是多少
2011年9月15日上午9点刚过,庭审正式开始,3名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被带入法庭时,坐在旁听席的几名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出现小声抽泣,但被告人面目表情均十分平淡。随后,公诉人宣读了4组事先搜集完整的证据,说明了盛禄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在公司的具体职责、违规添加“柠檬黄”以及质量不合格玉米馒头的生产销售情况,以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之一——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在供述中称,自己2008年10月开始从公司老板叶维禄口中得知对生产的玉米馒头添加“柠檬黄”一事,但由于其只管销售不管生产,因此并未亲眼所见工人将这种染色剂加入馒头生产原料中。据其交代,当时老板购买原料以及组织生产,并向其解释添加后馒头“颜色好,更黄,看起来更接近玉米”。
徐剑明回忆,从2010年12月开始,公司每天销售800袋“染色”的玉米馒头,一袋共4只装,公司5部送货车将馒头销往本市多家联华、华联以及迪亚天天超市,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一袋馒头的出厂价为2.2元,加盟店每袋则高出0.1元,“基本上都是这样,波动性不大”。不过公诉方则指出,其销售的问题馒头出厂价有时高达3.2元至3.5元不等。
矛盾2:染色馒头卖了多少
相对于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供述的一天销售800袋染色馒头,庭审中,另一被告人——盛禄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表示自己去年开始从老板叶维禄口中得知生产染色馒头的情况,“2010年一天生产1000-2000袋,今年大概是3000-4000袋”。他还交代,由于曾去超市调研,发现公司生产的玉米馒头“颜色不好看”,老板叶维禄因此采购“柠檬黄”用于添加到馒头生产原料中,且“柠檬黄”添加剂无专人看管,需要添加时直接取用,“量足够用”。
不过在公诉人的追问下,谢维铣的供述不断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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