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起草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卫生部监督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起草《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组织上海香料研究所、中国香化协会和部分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组成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收集和翻译了国内外相关资料,参照CAC《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指南》(CAC/GL 66-2008)召开多次工作会议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
二、使用原则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1.指明除少数食用香料能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外,一般均配制成食用香精后使用。这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根据CAC/GL 66-2008等规定,食用香料香精不得直接消费,应加于食品后消费。这是因为一方面,食用香料香精从口味上难以直接消费;另一方面,食用香料是按加香食品中该香料的估计浓度(即暴露量)来评价的。
2.食用香料香精可用于各类食品加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即不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附表1列出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这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的。例如,既然叫纯乳,当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乳香香精,那么该乳就不是纯乳,应称为加香乳。
3.配制食用香精的食用香料必须是经过安全评价并已列入 GB2760的品种,这是显而易见的,与世界各国的食用香料法规一致。但是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从食品制得的天然香味复合物以及由食品制得的热反应食用香味料可以不经评价和批准即可用于配制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于食品。这是因为它们本身可视作食品,欧盟法规No. 1334/2008(2008.12)《关于食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性质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的应用》条款8对此有同样明确的规定。
4.为了防止食用香料的滥用,即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则它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5.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在相应的“食用香精”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在此只加以引用。并强调辅料中的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并且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6.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本使用原则制定前,为了规范市场,我们已制定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在此只加以引用。
7.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这一条款与CAC/GL 66-2008的有关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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