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日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3名原高管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14年。
杨仕明和黎庆元均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阮钜源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原董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3名高管构成“三宗罪”:
一是用职工福利金为高管购买巨额个人保险。2000年6月,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及同案人李经纬、于善福(另案处理)共同研究决定,用集团下属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资金为他们自己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主持会议的李经纬指定分管财务工作的杨仕明负责经办落实。同月底,杨仕明指使健力宝饮料公司财务人员,以饮料公司工会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开立一个新账户,之后从饮料公司工会原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再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购买上述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其中,李经纬投保的保险费合计人民币331.88万元,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投保的保险费分别为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5万元和191.85万元。
二是利用审批权套取公款占为己有。2001年11月至12月间,杨仕明利用其分管健力宝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经理陆庆坤(已判刑),以“与广州银行工作会议费用”、“与广州有关银行举行迎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及“与三水市有关银行举行迎新年联谊座谈会费用”的名义,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经其审批后从财务结算中心先后套取现金共19万元。事后,杨仕明分得13万元,余款由陆庆坤与财务结算中心会计蔡伏云(已判刑)分占。
三是借销售大楼装修之机为个人谋利。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仕明,在装修旧销售大楼期间,非法收受承建该工程的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另案处理)给予的10万元,事后利用其分管健力宝饮料厂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李为民顺利收取工程款。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杨仕明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佛山中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广东高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请求。
据广东高院介绍,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35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二审判决书达29页、18000多字。(记者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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