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天超仓储超市购买了6桶橄榄油,却发现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方法不符合“年、月、日”的标注顺序。刘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给予10倍赔偿。12日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刘先生说,今年1月12日,他在北京天超仓储超市购买了“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6桶,共花费669元。事后,刘先生发现该橄榄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详。
刘先生说,根据我国关于食品包装的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该按照年、月、日的方式进行标注,而该橄榄油的生产日期标注为:310/31-10-08,保质期标注为10-2010。“这种标注方式不符合识别习惯,也不符合我国认识方法和生活习惯。我看不懂,也不能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无法正确使用。”
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涉案的橄榄油是西班牙厂商生产的,按照欧洲的标注标准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在进口的时候,通过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及通过海关合法手续,因此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标准;刘先生说日期标注不符合识别标准,只是不符合他本人的识别标准罢了,而且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
超市表示,标注方式受质疑后,他们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如果消费者看不懂日期标注,公司可以进行解释或者更换产品。
庭审最后,双方都接受法庭调解,但刘先生坚持要求十倍赔偿,而超市方则只同意退货,法庭调解没能成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