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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卫生部发布消息称,正在全力组织科研攻关鉴别地沟油检验方法。就目前已经征集到的5种地沟油检测方法,因特异性不强而被否,为此卫生部将继续向社会征集鉴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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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在10月15日召开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上,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文革坦言,到现在仍没有攻克地沟油的检测技术关,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技术支撑不够,后果就是造成公众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过程中付出的成本过高。
真实性无法保证是短板
据介绍,此次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由卫生部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以及中国疾控中心等共同制定。除上述机构外,还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13名专家组成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曾文革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所依赖的是完善的技术法规和分布广泛、技术先进的科学实验室。但我国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技术水平都不高,信息披露的技术要求支撑不够,最终造成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比如明明是“地沟油”,却检测不出来。这种监管尴尬,是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短板,也揭示了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无奈,信息不对称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最大的问题。
曾文革介绍,按照欧盟的经验,食品安全信息应是来源广泛、数量庞大、客观真实并公开供公众获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主要通过公众信息平台,由独立的科学检验机构为技术支持,否则无法制止掺假制假、以次充好行为,也无法验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应该披露的信息既包括食品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信息,也包括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作出决策的依据、结果,以及对食品安全风险、事故处理的措施等。
因此,他建议食品安全信息应朝着公众与政府互动的方向发展,而要达到这些要求,需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将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
对食品广告风险重视不够
“一碗汤的钙质含量更是牛奶的4倍、普通肉类的数十倍。”常去味千拉面的消费者,对这样一份广告词一定不会陌生。但实际证明,以猪骨汤精勾兑的味千面汤,广告宣传存在多处不实。
与会法律界人士认为,味千拉面的所为,以不实宣传欺骗消费者,应属消费欺诈。其夸大宣传不仅违反广告法,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曾文革认为,类似味千拉面那样的不实广告宣传所蕴含的食品安全风险,目前还未引起充分重视,也没有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视野。对食品宣传中营养成分的介绍,也只规定了“可以”而非强制标注的范围,更没有达到考虑膳食平衡、特殊人群需要层次,食品广告宣传仍作为竞争行为来规制,这是产生味千拉面“骨汤门”的深层次原因。
信息透明是监督核心环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生产标准、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都应当予以主动公开。但来自社科院《法治蓝皮书》“中国政府2010年透明度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在食品安全执法方面,43个地方城市中,能够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者食品安全曝光信息的有31个,占比为7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公开201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方面信息的分别有30家、30家、31家,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只有7成。
曾文革认为,信息透明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核心环节,信息不对称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中最大的问题。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单向性,公众监督的触角没有覆盖食品安全保障的整个过程,公众监督者的意志很难被纳入食品安全制度中。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社会监督的回应性不够,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制度中,还没有对公众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法定时限与步骤的规定。在法律责任规定中,更没有对因拒绝公众参与或侵犯公众监督权利的惩戒措施。虽然公众可以通过信访、相关部门负责人信箱等渠道反映,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信息的处理具有随意性,不处理也无法律责任,诉讼机制也不能满足社会监督的制度需求。
他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关系中,公众、政府部门和食品经营者三者间的角色应明确划分。在监督法律关系下,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验证经营者在标签和信息上提供的产品信息是否真实,对违法经营、不实标注、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惩戒,弥补经营者信息提供的缺陷,充当食品安全信息的筛子,通过听证会、网络采集等方法吸纳公众参与食品风险预防、政策制定等过程,透明、公开地向公众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公众在信息链末端通过食品消费和日常生活接触,验证政府和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根据标签、食品标准及指导性规则识别是否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向政府进行回馈,政府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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