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部分消费者在首府一家酒店喝了金川保健啤酒后陆续出现头昏、呕吐、腹泻的症状。工商部门委托检测部门检验结论为:这些啤酒属于不合格产品。2011年3月9日,该酒店负责人袁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这件事……
消费者饮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症状
2010年8月17日,酒店负责人袁先生在位于车站西街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金太店(以下简称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购买了由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保健啤酒公司)生产的14包金川保健啤酒。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一些顾客在酒店喝了金川保健啤酒后出现头昏、呕吐、腹泻的症状。
“我为了核查此事,自己喝了一瓶金川保健啤酒,结果出现了与顾客相同的症状。后来经过检查发现,瓶中酒体浑浊而且有蜘蛛网状的絮状物。”袁先生随后将这一情况向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金太店售后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反映无果后,袁先生在2010年8月28日将这一情况投诉到了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并且提出38900元的索赔要求。袁先生说:“我的酒店在呼和浩特市经营已经有26年了,如果消费者在酒店吃饭时喝了金川保健啤酒而出现不适症状,可以拿着相关票据到酒店进行处理。”
送检结果:啤酒为不合格产品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受理了袁先生的投诉后,2010年11月10日,经过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委托,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20瓶金川保健啤酒(600ml/瓶 8°P)进行了检验。11月23日,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GB4927-2008标准,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
厂家发出产品召回函
2010年8月28日,金川保健啤酒公司对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袁先生的酒店发出了产品召回函。“由于我公司部分啤酒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酒体失光现象,经我公司检测属于蛋白质及多酚类胶体浑浊沉淀。为了避免对消费者的身体带来影响,对已经售出的所有2010年5月20日生产的“金川冰爽”啤酒予以召回。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给予合理赔偿!如有造成身体伤害者,凭权威医疗部门的鉴定结果,我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如在接收召回函后,消费者采取其他形式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扩大损失的费用,本公司概不承担,特此通知。”对于工商部门送检的啤酒生产日期是2010年5月19日,而金川保健啤酒公司发出的产品召回函上召回的是2010年5月20日生产的啤酒,此前一直处理此事的时任金川保健啤酒公司呼和浩特市办事处的张经理告诉记者:“5月19日和5月20日生产的啤酒都是属于同一批次的,我目前已经不在这个部门了,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到工商部门去了解。”
工商部门下发处罚决定书
2011年1月10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啤酒行为的处罚决定》。这份处罚决定书上表明:2010年10月28日,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啤酒,因举报案发,工商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2010年10月28日,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销售的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保健啤酒(600ml/瓶 8°P)酒体浑浊,而且瓶内有蜘蛛网一样的雾状团。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没有发现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保健啤酒。经过核实,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已经将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保健啤酒以每包15.8元的价格销售完,销售货款共计10096.20元。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微机数据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购进2010年5月19日生产的金川保健啤酒639包,每包进价16.5元,进货金额10543.83元。随后,执法人员将消费者购买的14包金川保健啤酒现存有的7包零5瓶啤酒中抽取20瓶,送往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对送检和检验结果认可。上述事实通过13份证据可以证实。工商部门认为,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北京华联呼和浩特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21087元。
华联公关负责人:赔偿金额不会低于1万
2011年3月11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法律室主任、公关负责人周洋。周主任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我们积极地与供货商、厂家联系协商赔偿问题。袁先生购买的14包啤酒总价为200元左右,按照相关赔偿规定的10倍赔偿标准,应该是2000元左右。另外,据袁先生称,他手里还有顾客看病提供的相关治疗费用单据,一共是8000元左右。我们争取协商解决这件事情,也会给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字,我认为赔偿金额不会低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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