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购买了600余元的熟食后,发现已过保质期,于是将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沈先生获得10倍赔偿。
消费者
买到过期熟食10倍索赔
沈先生起诉称,2012年9月2日,他在乐购黄村公司购买了26个单价17.5元的“得利斯”珍香梅花肉,花了455元。他还买了9根单价19.9元的“得利斯”牛肉火腿,花了179.1元。两种商品共花费634.1元。
沈先生说,这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3日,保质期为60天。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4日,保质期也是60天。沈先生要求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赔偿10倍的购物款共计6341元并退货。
据了解,事发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认为乐购黄村公司于2012年9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所销售的“得利斯”牌牛肉火腿及“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均超过保质期,对乐购黄村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起诉,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应对此次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乐购退还沈先生购物价款634.1元,并支付10赔偿金6341元。乐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商家
被投诉才发现过期食品
在二审法庭上,法官讯问了乐购公司对于过期产品的审核问题。乐购公司表示,该公司通过巡场检查,有主管部门专员对食品进行审核,一般发现过期食品会下架,不再销售。而对于沈先生购买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乐购公司表示,当时并不清楚,是在沈先生投诉之后他们才发现。
由于沈先生是在同一天分多次购买过期熟食,因此乐购公司对沈先生购买大量食品的行为提出质疑,主张沈先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
法庭上,法官也就此问题询问了沈先生。他表示,自己家中有7口人,每次购买熟食的量都比较大,当天他开始买了一部分,后来家人要求多买,于是再次购买。由于沈先生提供7张购物小票作为证据,法官又问沈先生,“你为什么不一次购买齐了,要分这么多次购买?”沈先生表示:“这个没什么好回答的。”
法院
驳回商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乐购公司主张沈先生购买商品数量大而不是正常的消费者,但商家不能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来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因此法院对乐购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已过保质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