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产权证加名要征税、单位发月饼也要征税……最近,关于税的这两条新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尤其是“月饼税”,各界对此争议颇多。月饼作为一种福利,对其征税能否站得住脚?是否与个税法中的福利费免缴个税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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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提出,单位购进的月饼,相关企业早就缴过增值税、营业税等等,为何到了老百姓手上,还要为此继续缴税?
刘玉章认为,这是对税务的错误理解。他解释说,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主体。月饼在不同的环节,自然需要缴纳相应税费。许多商品也是这个情况。
事实上,如果月饼只有几十元一盒,相信不会有这么多人计较由此多出来的税。目前月饼市场上,尤其是包装精致的盒装月饼,价格虚高的情况较为普遍。单位发的月饼,说起来也是几百元一盒,缴起税来那还得了?对此“条例”规定的做法是,实物的话按“取得凭证注明的价格”征税,如果“无凭证应参照市场价格”征税。如果企业购进的月饼市场标价200元,其实购入成本价只有80元,那根据购进发票,应该以后者为缴税依据。
快报记者 沈晓伟
各方声音
任志强:合法也应改掉
任志强在微博中写道:“如果是恶法,合法也应改掉。如果是不合法就更是恶税了。其实根本就不合法。合法为啥不从公务员收起呢?为啥不从收了月饼的官员收起呢?为啥不说三千五以下的免收呢?”
张泉灵:5步可避“月饼税”
央视主持人张泉灵在她的新浪微博上发明了“月饼避税法”:我研究了一下税法,发现通过以下5步即可发月饼而不缴税。1,公司成立食堂。2,食堂买进月饼作为原料。3,食堂开出月饼午餐。4,大家领月饼。5,食堂解散。有财税专家吗?我这方法可行不?
马光远:只针对企业于理不合
知名的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在博客中写道:对月饼税,我们发现,税法只是针对企业员工,而没有针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比如,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月饼征税的依据就是这个规定。
但事实上,中秋节发月饼的,恐怕不只是企业,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更是不会少发,只对企业的月饼征税,而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放一马,行政事业单位,不管在月饼的档次上,还是在房补、饭补、交通补助等方面,恐怕比一般的企业要高很多,但税法似乎和这些人并无关系,这样的歧视性规定,要让老百姓没意见,恐怕也不现实。
网友:“月饼税”的纠结在于重复征税
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
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
黄桦:发月饼不如发现金实惠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桦表示,单位可在征集民意后,以发放过节费等形式代替发放月饼等实物,避免硬性派发伤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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