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勾兑醋是以酿造食醋为主体,只要按标准添加,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之所以社会对此反应如此剧烈,与接连不断的食品添加剂风波密切相关。长期以来,食品添加剂标准不明、监管缺失,公众对此已经形成习惯性恐慌。
勾兑醋为降低成本
就在王建忠发表其“惊人”言论的同一天,山西醋产业协会组织省酿醋骨干企业开会,与会人员对王建忠的言论表示强烈的谴责,并发表严正声明。
记者了解到,这份声明称,山西省所产的山西老陈醋、山西陈醋全部是纯粮酿造,根本不存在醋精勾兑,更没有所谓的95%为醋精勾兑;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食醋允许添加防腐剂苯甲酸纳,但不得超过每公斤1.0克的上限,且要求在商标标签上予以明示。
声明中还表示,王建忠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山西醋产业协会的声誉,严重侵害了山西醋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侵犯了山西省食醋生产企业的名誉,协会保留对其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随后,山西醋产业协会会长曹文杰又公开表示,“协会方面已责令王建忠辞去副会长之职”。
一天之后,王建忠再次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陈醋95%为勾兑属误读”。他说:“这是采访我的记者对行业不熟悉,对我讲的话的一种误读误报。”同时,王建忠表示,当时他也不是以“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身份接受采访的,而是以“山西金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受访的,“我的意思是山西95%以上的醋是添加了国家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法制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岳各庄市场一名经销商处了解到,厂家勾兑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一般在制造正规液态醋时,先要对大米等原材料高温酒化然后醋化,这有一个发酵周期,酿醋的周期标准是在28天左右,而像山西陈醋还需要有沉淀的过程,需要放两三个月甚至一年。生产1吨醋加上粮食等成本,不算包装和物流等费用,每吨需要上千元的成本。而勾兑醋的成本要低很多。现在有些地方都出售一种冰醋酸或者醋精,勾兑过程完全不需要发酵,只要一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能完成生产,加上其他费用,每吨成本也就几十元到100元。
食醋添加剂无法检测
据了解,2000年,我国出台配制食醋国家标准,勾兑醋是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食醋,其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不得少于50%。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用冰醋酸或醋精勾兑配制食醋多有应用,但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从未对配制食醋和酿造食醋给出明确的鉴定办法,企业在生产配制醋时是否加入了不得小于50%的酿造食醋根本无从鉴定。也就是说,勾兑过程缺乏监管。
按照暨南大学食品科学工程系一位研究人员的解释,冰醋酸其实就是浓度为99%的醋酸,而醋精是由冰醋酸稀释而成。用食品级冰醋酸勾兑制成的食醋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本身问题不大,但一定要标明是“配制食醋”。如果将配制食醋当作酿造食醋卖,就属于欺诈行为;用非食品级原料来勾兑则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此外,醋精本身没有什么危害,但由于醋精本身无色透明,不法商贩在将其勾兑成食醋过程中,为了达到和自然酿造的食醋一模一样的形态,会加入一些色素和添加剂,这些色素和添加剂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正常人体可以接受的勾兑比例为3%至6%,如果勾兑比例掌握不准,超过这个比例很可能会让人感觉肠胃不适。
一场老陈醋勾兑风波,再次将一团乱麻的食品添加剂监管问题暴露出来。
吉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李大军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有过专门研究,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食品安全法立法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就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是造成其颁布后食品添加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应该是规定除食品原料原有成分之外的物质不允许随意添加。如果添加,必须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依照产品标准和科学评价程序认定、公益性的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估。但是现在的立法中对不明的、新的食品添加物界定和限定含糊,这就使得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添加物的准入门槛相对宽松。
“有的人可能钻法律的空子,理由就是‘法律没说不让加,就随意添加了’。比如说三聚氰胺事件,法律并没有说不让加,所以很多商贩就加了,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正是由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不确定,使得我们在打击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的时候,法律依据不充分,打击不及时。”李大军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任何食品在加入食品添加剂时都应该包含3大原则:有益原则,即食品添加剂必须对身体有益,不能添加对身体有害的,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必要原则,也就是说可加可不加的食品添加剂尽量不要加;安全原则,一定要保障所添加的东西是安全的。
刘俊海说:“过去我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很淡薄,大部分都是在温饱以后才逐渐意识到要吃的健康、吃的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重视,也是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觉醒的一个产物。此外,还有食品安全中存在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抗的问题,究竟是产业利益优先,还是消费者的利益优先,这是个复杂的大问题。比如我们要禁止添加一种食品添加剂的话,那么生产的厂家就要被迫退出市场。在过去,我们一般都是追求企业利益优先,现在我们主张以人为本,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主要的位置上,所以解决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时机也成熟了。”
“在制定醋以及其他食品标准的时候,应该体现消费者友好型的理念,而不是企业的利益理念。其次也应该引入听证程序,不能只是生产者参与制定标准,将消费者排除在外。如果新标准比旧标准好,就应该按新标准执行;如果新标准还不到位,我们也可以去修改完善。标准本身不是僵化的,关键是适不适合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如果标准过时,一定要改。另外,还要鼓励优秀企业出台比国家标准更高的企业标准。”刘俊海说。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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