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陈有西:五粮液没有争议的资格
针对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分局的土地指界文件,尹家的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在酒窖争议没有解决前,根本不能启动酒窖下的土地发证程序。“土地管理部门敢向五粮液发土地证,我们马上起诉其违法发证行为,并将五粮液公司列为第三人。这个行为,法院再也无法不受理,我们把这个争议拉上法庭的目的,完全能够达到,这是送给尹家的好机会。”
陈有西认为,鼓楼街32号16口酒窖产权一直属于尹家所有,从未有任何争议。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发布201015号《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声称宜宾市人民政府26年前的行政确权行为错了,声称宜宾市1984年颁发的《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中关于“酒窖所有权归尹家”的内容“违反政策,应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尹家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严重违背事实、证据和国家法律,违背行政信赖原则。
为此,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015号文件,并状告五粮液公司非法占有16口酒窖的侵权行为。在未告知尹家的情况下,四川高院将案交由宜宾市中院处理,由其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民事案也逾期一直未予立案。
针对四川高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受理的裁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尹家已依法向最高法院直接起诉。
陈有西认为,法院不受理,不等于尹家败诉,而是法院放弃了司法审查权,交由政府去依法处理,让“被告”来当“法官”。
在酒窖争议政府没有解决前,根本不能启动涉及酒窖的土地发证程序。
目前,该案尚未最终了结,酒窖的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连带土地权属不明,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
陈有西说,我们曾经去当地调查了,除了土地部门接待了我们,其他部门与五粮液公司均不配合,他们不可能配合。尹家为了对得起祖先,令人惊奇地一直保留着大量的证据,解放前的,以及所有延续六十年的酒窖租赁合同都在,租赁权是所有权的延伸,物权的证据很扎实,尹家目前手中仍然持有合法有效的18多平方米“房中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没有收回也没有注销,这个“两证”是合法持有的,是从来没有、也无法由政府撤销的。事实上,五粮液公司从来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是有权申请争议土地的主体,甚至连争议的资格都没有,现在当地的政府部门把政府、五粮液公司、房产公司三者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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