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五粮液从未取得16口酒窖的产权
11月22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调查》一文,当天,陈家树(化名,其身份特殊要求匿名)就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并发来了电子邮件称:五粮液酒厂从未取得过16口酒窖的产权,因此并不存在尹氏家族与五粮液酒厂产权纠纷一说。
翠屏区政府的(2010)15号文件称;“尹伯民(已于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病逝)财产继承人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签注酒窖所有权发生争议。”
陈家树在电子邮件中表述:据查,在1958年国家对私房改造时,尹家的房产是交由房产公司经租,由房产公司再租赁给原国营五粮液酒厂使用。在国家对文革后落实因文革期间私有资产问题的政策,尹家的经租房产部分是收归国有的房产公司。1984年国家取得尹家的部分房屋产权后,是作为房产公司的直管公房出租给五粮液酒厂使用,五粮液向房产公司租赁该房使用到1994年,房屋租赁期达近十年。自1984年至1994年房产公司一直对16口酒窖的产权没有异议,16口酒窖的租金一直由尹家合法地向五粮液收取。在1990年,五粮液酒厂向原宜宾市房产公司提出购买酒窖上房产的要求,五粮液与房产公司的购买谈判持续了四年,才于1994年五粮液酒厂以94万的价格从房产公司购买到16口酒窖上的房屋产权,房产公司与五粮液的房屋购买协议明确只购买房屋财权,并不包括16口酒窖。
因此,翠屏区政府(2010)15号文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产权争议而撤销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实属对象错误。
陈家树认为,从尹伯民家族酒窖资产拥有的过程图能明确看出,在1984年以后至1994年,酒窖上的房产是宜宾市房产公司所有。“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调整的是尹伯民家族与宜宾市房产公司的所有权问题,16口酒窖和房产的所有权与五粮液酒厂毫无历史关系,“翠屏区政府的(2010)15号”文把五粮液扯到与其毫无关系的历史事实中,实属荒唐,即使要调整历史事实,也只能宣布1994年宜宾市房产公司与五粮液酒厂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据陈家树透露,八十年代初期,根据当时落实政策的要求,为了彻底解决尹家酒窖出租的问题,要求五粮液酒厂购买16口酒窖的产权、落实政策的文件已打印好一年多时间没有发放给尹家,直到落实政策时间的尾期,五粮液确定不购买酒窖后,才决定将文件发出。
当时,五粮液酒厂不买尹家16口酒窖的消息在宜宾和泸州等地酿酒业界简直成了大新闻,几家大酒厂都在找落实政策的负责人打听购买尹家酒窖的事宜。宜宾和泸州刚分成两个市,知道16口酒窖内幕的宜宾地区商业局有一半人到了泸州工作,这些人都帮自己区域的酒厂为购买尹家酒窖出主意,泸州有泸州酒厂、郎酒厂、叙府酒厂等都在打听尹家16口酒窖的事情。
在讨论落实政策办公会议上,当时的市委书记舒厚钟明确提出:“酒窖是尹家的私人财产,但酒窖尹家不能卖给另外的酒厂,只能卖给或租给五粮液酒厂,五粮液酒厂没有尹家酒窖出的酒,就要搞黄(搞垮),现在酒厂的人不懂酒窖的重要性。要把尹家栓住(控制住),不能乱卖乱租,给房产公司要打招呼,不能解除与五粮液酒厂的房屋租约”。
在会上集体讨论后才加上了“酒窑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的内容,其用意是要尹家的16口酒窖只能卖给五粮液酒厂,不能卖给另外的酒厂。
陈家树特别注明:以上是1989年11月26日舒厚钟的录音内容,录音在五粮液酒史档案馆存档,内容有会议记录和文件可查。
事实上,从1984年—1995年期间,五粮液酒厂与尹家没有任何的产权瓜葛,房子是向房产公司租的,酒窖是向尹家租的。五粮液酒厂与市府房发(1984)字第 454 号 文件毫无关系,只是当时负责落实政策的领导们为了保护五粮液酒厂的利益,注签上了只限于五粮液酒厂唯一购买尹家酒窖的权利,
陈家树认为, 1981年落实文革后的政策方针规定,对生产工具和资料是谁使用谁作价购买的国家政策,房产公司只接收经租的房产,房产公司不能去接收生产工具,房产公司即便接收16口酒窖的资产也无使用和租赁的权利。五粮液当时不购买16口酒窖资产,在当时是违反拨乱反正的国家大策,历史演变到今天,五粮液又提出16口酒窖的权利争议,实属无理。
陈家树表示,宜宾市房产公司从未对16口酒窖的产权有异议,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从没有取得过16口酒窖的产权,而16口酒窖的产权一直属于尹伯民家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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