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家:我们拥有酒窖所有权和土地产权
尹家的《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主要有三点内容:一、争议土地上的酒窖所有权归尹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应由尹家提出申请并予核发;二、五粮液公司历史上从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从来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具有申请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三、鼓楼街32号16口酒窖产权属于尹家所有。如果按有纠纷来理解,则已进入司法程序,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应依法不予登记。
尹孝功认为,宜宾市鼓楼街十六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由尹氏祖先建造于明朝,为尹氏家族传家宝,历代相传至第十八代孙尹伯明,一直为尹家所有,尹家依法拥有16口“尹长发升酒窖”的所有权。
1952年6月,四川省川南地区宜宾市人民政府向尹伯明颁发了登记号为第746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土地面积一亩四分,明确记载鼓楼街30、32号的房产及其坐落土地为尹伯明所有。它们从未经过国有化、没有纳入“公私合营”,酒窖和土地也从来没有经历“国家经租”。
198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明确进行了确权:“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34、36号的房产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佃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但该厂从未实施过购买尹家一直合法持有酒窖和该房地产。
1996年4月,宜宾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向尹家颁发了18.17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落实了上述文件内容。
事实上,早在2008年5月21日,尹家就已经向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递交请求进行土地登记、办理16口明代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008年7月15日又再次提交请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008年11月6日尹家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复查申请书,11月10日又向市局递交复查申请书的补充说明。
尹孝功说,2009年2月13日,她曾经接到过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该局信访办的口头通知:建议最好走诉讼途径,由法院裁决。
尹孝功认为,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现诉讼并未了结,尹家申请进行土地登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主张从未撤销。尹家拥有16口酒窖的所有权,与土地无法分割,宜宾市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为尹家办理酒窖下的土地使用权证。
尹孝功同时向中国经济时报列出了下列证据:
在1958年国家对私房改造时,尹家的房产是交由宜宾市房产公司经租,由房产公司再租赁给国营酒厂使用。1984年国家对文革后落实私有资产问题的政策时,确认16口酒窖的产权是尹家的。为此,尹家和五粮液公司一直保持着酒窖的承租关系,直至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单方面宣布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却仍然使用着尹家的16口酒窖和18.17平方米房屋。
1995年底,五粮液公司以89万元的价格从房产公司购买了原属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厂房,但并不包含16口明代酒窖在内。1996年,尹家为支持五粮液生产基地用房,又将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转让给五粮液公司。至此,五粮液公司虽然取得了酒窖之上的厂房和部分自住房的房产权证,但并未改变酒窖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
尹孝功认为,五粮液仅凭其厂房和自住房的房产所有权证,就申请产权属于尹家的酒窖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证,于法无据。
“恳请宜宾市国土局翠屏区分局为我们依法办理土地权证,对其他主体的申请,依法不能登记。如果违法颁发,我们将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撤销他们的违法行政行为。”尹孝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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