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不开发票送饮料,已经成了一些餐馆偷税的惯常做法,但有位“较真”的顾客起诉称,这侵害了她为国家监督税收的权利。北京市二中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消费者败诉,饭馆也受到了批评。
2008年10月8日,胡女士在北京巴云舫川菜店内就餐。餐后,胡女士主动提出不开发票可否优惠,餐馆遂赠送其价值10元的雪碧饮料一瓶,代替发票。胡女士询问店员,日后可否更换发票,店员告知只要支付饮料款,即可用收据换取发票。
事后,胡女士想来想去,觉得这个赠品要的不舒服,于是将餐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胡女士主动向餐馆店员提议以不开发票为条件,给予相应的优惠,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餐馆当时接受了胡女士的提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对双方做法提出严肃批评,并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女士上诉,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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