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3日专电(范春生、王淇)面包“买一赠一”、酸奶特价促销……琳琅满目的降价食品,常常让消费者忍不住“出手”。记者日前走访一些地方的超市发现,这些降价促销的食品中不少是“临界食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练就“火眼金睛”,谨防知情权被侵犯甚至健康受到威胁。
离保质期只有两三天的食品,通常被称作“临界食品”。“伊利谷粒多,买一箱赠半箱。”3月底在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家大型超市里,超市促销员连续数日的高声叫卖,吸引了很多顾客的注意。促销员只管热情叫卖,却始终没有说明为何要买一箱赠半箱。记者注意到,这几箱谷粒多的保质期30天已经过去三分之二,促销时只剩不到10天就到期了。
据一位大型超市的工作人员透露,这种情况在许多超市都普遍存在,并且,在所销商品的“降价原因”一栏,均不约而同标上“促销”二字,只字不提“保质期”。这位工作人员还说,消费者当然不愿买快过期的食品,超市必须通过促销才好处理,通过混搭促销,减少食品过期带来的损失,已经成了超市的一种“潜规则”。
记者观察了多家超市的真空熟食、面包点心、巧克力等食品柜,“临界食品”大多“冲在一线”,尽量摆在顾客方便取下的位置。而对“临界食品”的最后处理,各个超市的做法近乎一致——卖不出去就扔掉。个别超市会以低价卖给内部员工或是给夜里值班的人。这也是超市绞尽脑汁促销“临界食品”的原因:减少扔货,降低成本。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告诉记者,商家销售、促销的商品,只要是在保质期内的,都不构成违规,只有在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字体不清晰时,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如果能明确提醒临近过期,当然更好。”陈宝龙称,这样会显得更加人性化,但如何提醒、告知,需要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在食品销售、经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管理。
据悉,临过期食品的管理问题在目前国内法律上仍属空白。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分别列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贮存食品”,均只提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条列举需接受处罚的情形,也只有第七款“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及保质期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