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餐厅结账时用赠送的雪碧换发票,胡女士自称心灵不安而状告餐厅。昨天,胡女士索要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被东城法院驳回。主审法官当庭批评双方用雪碧换取不开发票。
10月8日晚,胡女士在北京巴云舫川菜店吃饭,吃饭时询问店员是否可以优惠。 经双方协商,巴云舫方认可胡女士提出的不开发票,获赠1瓶大雪碧的提议。事后胡女士认为,餐厅不开发票赠饮料使她被动放弃监督国家税收的权利,以国家税收受损换来自己的小优惠,“使我成为贪图国家便宜的人”。胡女士对此耿耿于怀,“这影响和伤害了我的心灵”。她因此状告巴云舫,要求其就非法商业行为对她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1万元。
庭审中,巴云舫辩称,餐厅在其坚持下未开发票,侵害的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与胡女士的精神受到伤害没有直接关系。餐厅怀疑,她索要赔偿是敲诈勒索。
昨天宣判时,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严肃批评称,胡女士主动提议以不开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巴云舫理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胡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伤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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